财税 篇二:房产涉税问题之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割处置

2019-10-30 17:23:44 1点赞 15收藏 1评论

房产作为重大资产,是我国人民财富的重要基石,有关房子的问题都不是小问题,涉及的金额巨大,关系到切身利益。做好规划,防止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通过典型案例,做到知法懂法,心明眼亮。


典型案例


某家庭父亲去世,母亲健在,因房产问题,子女贾老大起诉至法院,法院调解书载明母亲李某和子女贾二放弃继承,贾老三不放弃继承,原告贾老大需要支付“补偿款”50万元给贾老三后,贾贾老三同意房屋归原告贾老大一人所有。现在的问题是,

1.贾老大这次房产继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2.母亲李某、贾二放弃继承权,是否涉及契税?

3.贾老三收到的50万元““补偿款”是否涉及契税?

分析

该典型案例涉及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由其他继承人继承的,是否征收契税。

二是继承过程中对房产进行分割处置,继承人收取补偿款的,是否需要按照房产转让行为征收契税。

三是继承人将自己的继承份额无偿赠与其他继承人的,是否征收契税?

对于这三个问题,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政策及地方法规,以供参考,如有考虑不到的,条文引用错误的,一定完善改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契税是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因此,在继承过程中,作为遗产的房产是共有财产,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仍属法定继承,应不征收契税。重点是这个“其他人”必须还是“法定继承人”的这个必要条件,才不征契税。

3.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将自己对房产的继承份额,以及自己对该共有房产享有的份额,无偿赠与给其他继承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是房屋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房屋的赠与行为,是需要交纳契税的,免费赠与也需要交纳契税。至于免费无偿赠与的房屋如何估计作为征税依据,后文第5条会提到。

4.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通过收取房屋补偿款的形式,不再拥有房产应继承份额所有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是房屋买卖行为,应征收契税

5.上述房屋赠与和买卖行为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6】64号)第二条规定,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最后总结:

1.贾老大作为房屋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继承房屋的行为不需要缴纳契税。

2.李老太以及贾老二作为房屋继承人,放弃继承,无偿赠与给其他继承人的,是属于“房屋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3.贾老三收到贾老大给予的“补偿款”从而“同意房屋归贾老大一人所有”的行为,是房屋买卖行为,应征收契税。

房产涉税问题之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割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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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子赠与涉及暂免的,主要是营业税<现在营改增后为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和财税【2009】78号文相关条款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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