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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新规来了,是件好事

2019-11-19 00:03:08 3点赞 15收藏 0评论

这几天,圈里讨论最多的就是银保监会刚刚公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的版本,还是2006年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随后2017年保监会发布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在,终于公布了正式版本。

艾米姐研究了一下,相比较2006年的版本,新健康险管理办法修改23条,新增22条,删除3条,合计改动48条。

涉及的内容非常多,艾米姐总结了几点与小伙伴买保险密切相关的。

一、第一点也是最令人期待的就是: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进行费率调整。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且能普遍适用,并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很多小伙伴都清楚,现在市场上医疗险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保证续保,一般都是一年期,有些产品做到了六年期。

无法保证续保,对于投保人来说心里总是没底,今年保了明年不知道还能不能保。

反过来说,由于“保证续保”的要求非常苛刻,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保证。

在此,艾米姐再啰嗦一下“保证续保”的要求: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这就意味着:不改变条件也不改变价格,才能称为“保证续保”,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太难控制风险了,实在是难以做到。

所以现在市面上就没有保证续保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但如果以后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对费率进行调整,这样保险公司就敢开发长期医疗产品。

预计将来市面上将会涌现很多长期医疗险。

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小伙伴知道,重疾险的赔付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得了病就赔钱,而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大致会分为3类:

  • 确诊即可理赔,

  • 已实施了约定手术,

  • 达到了疾病约定状态。

这就容易引起很多纠纷。

例如,前些年就有一例关于此的纠纷。

当时的情况是:

原告方某被医院诊断患上了“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该疾病本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但保险公司却解释说,“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关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标准,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而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未做符合条款的切除手术治疗,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故不予赔付保险金。”

显然,此案涉及的纠纷就是关于重疾险中理赔条件之一“已实施了约定手术”。保险公司将此重大疾病保险的给付条件附加了特定的手术方式,而医院为方某选择了其他的手术方式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虽然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医院对方某进行的手术方式,达到保险合同中解释的“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的目的,该手术方案属于科学的最佳方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但毕竟引起了很大的纠纷。

现在新规规定“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保险公司就不能那么轻易拒绝了。

这对于投保人来说,绝对是一件好事。

三、限制捆绑销售、调整犹豫期和等待期,有利于保护投保人权益。

此外,新规中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也都对投保人有利。

包括:

第十五条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七条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六条 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除法定理由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提供。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长期健康险犹豫期下限之前是10天,现在提升至15天,这对于投保人来说,显然是个好事,等了给了更多的考虑时间。

等待期不超过180天,也进一步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

最后,新规要求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健康险时,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这一点对于投保人来说也是非常好。

一般而言,健康险保费都比较低,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都会搭配销售一些储蓄型产品,增加保费收入。

现在限制捆绑销售其它产品,简直就是太好了。

艾米姐一直倡议小伙伴们投保时注重保障类产品,这下子就更好了。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新规来了,是件好事

至于不能以基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这点也是很有意思。

小伙伴们知道,保险其实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对赌,保险公司希望来买保险的将来都不会生病,而买保险的越觉得自己未来会得病就越想买。

基因检测技术厉害啊,一口唾沫就能检测50多种疾病,其中包括官方重疾险规定的癌症、心血管、阿尔茨海默病等与基因有关的疾病。

这等于对于未来会不会得病投保人知道了,保险公司也知道了。预计不会得病的就不会买保险了,而预计会得病的就越想买保险了,而保险公司却越不想卖给他们了。

所以这是一个悖论。

所以,新规一句说清楚了,不准以基因检测、遗传信息作为核保资料,消除了双方的顾虑。

四、鼓励发展健康管理服务,预计未来可以有更好的健康服务提供给投保人。

现在各种保险产品和价格比拼都快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了,增值服务为未来进一步的产品优化提供了空间,而且健康管理服务也确实是投保人越来越需要的。

新规将健康管理服务分摊成本提升至净保费的 20%(现在的标准为保费的 12%),也是顺应市场需求。

随着保险行业与健康产业的联动,预计未来保险产品可以提供越来越好的健康服务。

五、最后的话

当然,除了上面提到的这几点,新规还有很多其它内容,关系到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等很多方面。

说实在的,对于这个新规,艾米姐个人是感到很高兴的。

看到行业发展越来越能满足小伙伴的确切需要,也相信会有越来越多好的产品涌现,这实在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

我们就等着看吧。

随附上新规的链接,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自己去下载研究哦:http://www.cbirc.gov.cn/cn/doc/9103/910303/ADFF62070EE241A28D0DD398555F4F2D.html

欢迎关注艾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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